美国对华金属硅作出反倾销行政复审终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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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0-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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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月12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金属硅作出反倾销行政复审终裁,裁定中国涉案企业上海晋能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Shanghai Jinneng International Trade Co., Ltd)的倾销幅度为23.16%,江西港源硅业公司(Jiangxi Gangyuan Silicon Industry)的倾销幅度为50.02%,中国普遍倾销幅度为139.49%。并取消S. AU Trade Co., Ltd.、大同晋能工业硅有限公司(Datong Jinneng Industrial Silicon Co. Ltd.)和老挝硅业有限公司(Lao Silicon Co., Ltd.)的行政复审。?xml:namespace>
1990年9月5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金属硅进行反倾销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28046910和28046950。1991年4月23日,美国商务部对该案作出反倾销终裁,裁定中国涉案企业的倾销幅度为139.49%。2008年7月30日,美国商务部对该案进行第4次反倾销复审。2009年7月9日,美国商务部对该案作出行政复审初裁,裁定中国涉案企业的倾销幅度为41.81%~55.25%。
(张 辉编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