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印度对华磷化物作出反倾销初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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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印度商工部向以下中国企业发放了调查问卷:1.江苏常余化工有限公司(Jiangsu Changyu Chemical Co. Ltd.);2.常州市崔桥卫星化工有限公司(Changzhou Cuiqiao Weixing Chemical Co., Ltd.);3.中国昊华化工(集团)总公司(China Haohua Chemical (Group) Corporation);4.江苏金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Jiangsu Jinmei International trade Co Ltd.);5.徐州市建平化工有限公司(Xuzhou Jianping Chemical Co.Ltd.)。应诉的中国企业有5家,包括徐州市建平化工有限公司、湖北三才堂化工科技有限公司(Sancaitang Chemical Industry & Technology Co., Ltd. HB)、河南漯河惠普化工(Luohe Huipu Chemistry Industry Factory)、中国昊华化工(集团)总公司、中化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Sinochem International Corporation)。印度商工部在初裁中称,由于应诉的中国企业没有向其提交有关进口产品是反映市场价值的证据,因此不给予任何一家中国企业以市场经济待遇。
2009年2月,印度对原产于中国和欧盟的磷化物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印度对原产于中国的磷化物作出的反倾销初裁结果
原产国 | 出口国 | 生产商 | 出口商 | 临时反倾销税(美元/千克) |
中国 | 中国 | 徐州市建平化工有限公司 | 中国昊华化工(集团)总公司 | 0.326 |
徐州市建平化工有限公司 | 中化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0.436 | ||
除上述中国企业之外的其他企业 | 0.638 | |||
中国 | 任何 | 任何 | 任何 | |
任何 | 中国 |
(念 雪编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