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对华格记录纸作出反倾销行政复审初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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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09-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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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7月24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格记录纸作出第2次反倾销行政复审初裁,裁定中国涉案企业渡边集团(The Watanabe Group) (包括渡边纸制品(上海)有限公司(Watanabe Paper Product (Shenghai) Co., Ltd.)、渡边纸制品(临清)有限公司(Watanabe Paper Product (Linqing) Co., Ltd.)和渡边纸制品(深圳)有限公司(Hotrock Stationery (Shenzhen) Co., Ltd.))的倾销幅度均为258.21%。
2005年10月6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格记录纸进行反倾销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48201020.20、48201020.30、48201020.40、48201020.50、48201020.60、48102250.44、48119090.90和48201020.10。2006年8月31日,美国商务部对该案作出反倾销终裁,裁定中国涉案企业的倾销幅度为78.39%~258.21%。2008年10月29日,美国商务部对该案进行第2次反倾销行政复审。2009年7月23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决定取消对上海联立纸业有限公司(Shanghai Lian Li Paper Products Co., Ltd.)的第2次反倾销行政复审。
(张 辉编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