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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对华蘑菇罐头作出新出口商复审初裁

标签:转口贸易-转口贸易流程-转口贸易风险

2009年4月1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进口自中国的蘑菇罐头作出新出口商复审初裁(见下表)。

1998年2月2日,美国商务部对进口自中国的蘑菇罐头进行反倾销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20031027、20031031、20031037、20031043、20031047、20031053和0711904000。1998年12月8日,美国商务部对该案作出终裁,裁定中国涉案企业的倾销幅度为126.16%~198.63%。2008年10月2日,应浙江爱斯曼集团有限公司(Zhejiang Iceman Group Co., Ltd.)和漳州港昌食品有限公司(Zhangzhou Gangchang Foods Co., Ltd.)的申请,美国商务部对这两家企业进行新出口商复审调查。

美国商务部对华蘑菇罐头作出的新出口商复审初裁结果

生产商/出口商

倾销幅度(%)

浙江爱斯曼集团有限公司(Zhejiang Iceman Group Co., Ltd.)

0.00

漳州港昌食品有限公司

(Zhangzhou Gangchang Foods Co., Ltd.)

0.00

(张  辉编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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