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欧盟发布对原产于中国等国家(地区)的聚酯短纤维反倾销措施裁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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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7月,欧盟对原产于中国台湾地区的聚酯短纤维征收反倾销税;2000年12月,欧盟对原产于韩国的聚酯短纤维征收反倾销税。对中国台湾地区和韩国出口商的反倾销税以到岸价百分比的形式征收。
欧盟委员会对原产于中国台湾地区和韩国的聚酯短纤维的裁决结果
国家(地区) | 公 司 名 称 | 税率(%) |
中国台湾地区 | 远东纺织有限公司 | 6.8 |
南亚塑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 5.9 | |
Shingkong合成纤维公司 | 13.0 | |
其他台湾地区公司 | 13.0 | |
韩国 | 大韩化纤株式会社 | 0 |
汇维仕株式会社 | 4.8 | |
SK商事株式会社 | 4.8 | |
株式会社成林 | 4.8 | |
其他韩国公司 | 20.2 |
反倾销调查期为
一、市场经济待遇
5家中国企业申请市场经济待遇。调查显示,只有1家企业符合市场经济待遇的标准,其他4家的市场经济待遇申请被驳回。获得市场经济待遇的企业为远纺工业(上海)有限公司。
二、单独税率
申请市场经济待遇的5家中国企业同时也向欧盟委员会申请获得单独税率。在未获得市场经济待遇的4家企业中,1家企业由于无法说明企业本身决定出口价格、数量和销售条件,因而不符合单独税率的标准;而其他3家企业获得单独税率。这3家企业分别为
1. 由杭州安顺化纤工业有限公司、德清安顺化纤工业有限公司和昆山安顺化纤工业有限公司组成的安顺集团;
2. 慈溪江南(Jiangnan)化纤有限公司;
3. 江阴市长隆化纤有限公司
三、价格承诺
2家中国企业作出价格承诺。但欧盟委员会认为,接受价格承诺无法抵消对欧盟聚酯短纤维行业造成的损害,因而拒绝接受价格承诺。同时,这2家企业还提供所有进口产品的最低价格,但仍无法消除倾销的损害影响,因而也被拒绝。由于这些企业的财务账本不符合国际会计标准,监测价格承诺存在很大困难。
另外1家既未被给予市场经济待遇也未被给予单独税率的企业也作出价格承诺,提高出口价格。但由于价格增长无法调查已经造成的实质损害,加之此案不存在单独倾销裁决,根据欧盟委员会的做法,不接受非市场经济待遇和单独税率企业的价格承诺。
欧盟对原产于中国、沙特阿拉伯和韩国的聚酯短纤维的终裁结果
国 家 | 公 司 名 称 | 税率(%) |
中 国 | 慈溪江南(Jiangnan)化纤有限公司 | 26.3 |
远纺工业(上海)有限公司 | 4.9 | |
杭州安顺化纤工业有限公司 | 18.6 | |
德清安顺化纤工业有限公司 | 18.6 | |
昆山安顺化纤工业有限公司 | 18.6 | |
江阴市长隆化纤有限公司 | 24.6 | |
江苏霞客环保色纺股份有限公司 | 49.7 | |
其他中国公司 | 49.7 | |
沙特阿拉伯 | 国家聚酯厂 | 20.9 |
沙特基础工业公司 | 20.9 | |
阿拉伯工业纤维公司 | 20.9 | |
其他沙特阿拉伯公司 | 20.9 | |
韩国 | 汇维仕株式会社 | 5.7 |
大韩化纤株式会社 | 10.6 | |
株式会社成林 | 0 | |
Dongwoo 工业株式会社 | 6.0 | |
East Youn株式会社 | 6.0 | |
Estal工业株式会社 | 6.0 | |
Geum Poong株式会社 | 6.0 | |
Keon Baek株式会社 | 6.0 | |
韩国株式会社三兴 | 6.0 | |
其他韩国公司 | 10.6 |
(赵秋艳编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