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跨越贸易障碍:第三国转口贸易助力轮胎出口企业规避反倾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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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轮胎出口面临多国的反倾销措施
1、土耳其
2004年8月20日,土耳其对原产于中国的轮胎启动反倾销调查。
2005年8月20日,土耳其对该案作出终裁并开始征收到岸价60%~87%的反倾销税。
2017年12月2日,土耳其对该案作出第二次日落复审终裁,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税率为到岸价的60%。
2022年11月23日,土耳其贸易部发布第2022/35号公告,应土耳其国内企业申请,对该案启动第三次日落复审调查。
2024年2月6日,土耳其贸易部发布第2024/1号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重型车辆、农用车及施工机械用新橡胶轮胎作出反倾销第三次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决定继续对涉案产品以到岸价(CIF)征收60%的反倾销税,措施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
涉案产品:重型车辆、农用车及施工机械用新橡胶轮胎,土耳其税号为4011.20.90、4011.70.00.00.00、4011.80.00.00.00和4011.90.00.00.00。
2、美国:
2008年9月4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反补贴与反倾销税令,对我国应诉企业输美OTR产品征收029.93%的反倾销税和2.45%14%的反补贴税,其他企业征收210.48%的惩罚性反倾销税率和5.62%的反补贴税率。
2009年到2012年,美国对中国相关轮胎实施惩罚性关税,税率从4%调高为第一年35%、第二年30%、第三年25%。
近期,美方公布了对原产于中国的乘用车轮胎反倾销调查初裁结果,应诉企业税率为19.17%至36.26%,全国统一税率为87.99%。
涉案产品:乘用车轮胎以及OTR(非公路轮胎)产品。
3、巴西:
2023年12月4日,巴西发展、工业、贸易和服务部外贸秘书处发布2023年第49号公告,自主发起对2021年确定的反倾销税适用范围的评估程序,涉案产品为原产于中国(还包括韩国、日本、俄罗斯和泰国)的轮辋尺寸为20英寸、22英寸和22.5英寸的轮胎。
2024年5月2日,巴西外贸委员会管理执行委员会(GECEX)发布2024年第583号决议,将原产于中国的轮辋尺寸为20英寸、22英寸和22.5英寸的轮胎组件纳入征税范围,适用2021年GECEX第198号决议和GECEX第176号决议确定的反倾销税。
涉案产品:轮辋尺寸为20英寸、22英寸和22.5英寸的轮胎组件,税号包括8716.90.90、8708.70.10和8708.70.90。
反倾销税的征收不仅降低了中国产品的价格竞争力,还减少了市场份额,压缩了企业的利润空间。因此,探索有效的规避策略显得尤为重要。
第三国转口贸易是指企业先将货物运输到第三方国家,然后在第三国进行必要的清关手续,换柜并重新报关出口到目的国。这种方式通常用于规避贸易壁垒、降低贸易成本或开拓新市场。在轮胎出口领域,一些企业会选择在贸易政策较为宽松、与目标市场关系良好的国家或地区设立中转仓库,对轮胎产品进行重新包装、标识和加工,使其以新的身份进入目标市场。
第三国转口贸易的规避之道
1、正常出口到第三国:
首先,将木制橱柜从中国正常出运到一个友好的第三国,如马来西亚、泰国、越南等。这一步骤不会触发反倾销税,因为产品并未直接进入美国市场。
2、中转换柜:
在第三国货到后,进行中转换柜操作。即将货物从一个集装箱中取出,重新装入另一个集装箱。这一过程需要监督和记录,以确保货物的完整性和合规性。
3、重新出口到美国:
接下来,重新报关并出口到美国。这一次需要提供更多的文件,包括来自第三国的原产地证明。
4、原产地证明:
原产地证明是关键。该证明文件需表明产品在第三国进行了中转换柜,不再被视为“中国制造”。这是规避反倾销税的关键步骤。
5、包装和标识:
确保产品包装上没有“中国制造、made in China”及中文标识,以避免任何可能引发怀疑的因素。
案例分析
2019年以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进口木制橱柜和浴室柜发起了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并裁定高额的倾销幅度和补贴幅度。然而,一些企业通过第三国转口贸易成功规避了这些税收。例如,通过马来西亚或泰国进行中转换柜,然后重新出口到美国,并提供相应的原产地证明文件。
第三国转口贸易是一种有效的规避反倾销税的策略,尤其适用于面临高额反倾销税困扰的中国出口企业。然而,企业需要仔细评估成本和风险,并选择适合的第三国和合作伙伴进行转口操作。同时,确保整个过程的法律合规和文件真实有效,以确保顺利清关和降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