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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对华洛伐他汀反倾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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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情况

19971222日,印度商工部反倾销调查局发布公告,称应印度公司M/s Artemis, Pharmaceuticals Ltd.的申请,决定对来自于中国的洛伐他汀发起反倾销调查,案件编号为No. 11/1/97-ADD。反倾销调查局曾向中国温州出口商Kanlong Pharmcy公司发放了调查问卷,但是没有收到答复;本案也没有任何印度进口商提供资料,参与应诉。

1998923日,印度商工部反倾销调查局发布初裁公告,认定自中国进口的洛伐他汀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存在倾销,倾销幅度为出口价格的57.48%,印度国内产业遭受到实质损害,并且损害是由于倾销进口引起的,建议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税率为191869卢比/千克与到岸价格之间的差价,最高不超过73944卢比/千克。

19981112日,反倾销调查局主持了公开听证会。19981218日,印度商工部反倾销调查局发布终裁公告,维持了初裁裁决,认定自中国进口的洛伐他汀存在倾销,倾销幅度为出口价格的57.48%,建议征收最终反倾销税,税率为191869卢比/千克与到岸价格之间的差价,最高不超过73944卢比/千克。

二、倾销的确定

  1、被调查产品

本案的被调查产品是洛伐他汀(Lovastatin),被归类在《1975年海关关税法案》表1 No. 2941.90子目录下,在国际贸易分类中归类在2941.90.00下,该产品是散装药品,主要用于治疗家族性高胆固醇血酯症(CFH)、家族性异常p—脂蛋白血症、非FH性高血脂症和继发性高血脂症。

2、调查期间

199671日至1997630日(12个月)。

3、正常价值

反倾销调查局向已知的中国出口商发出了调查问卷,但是没有企业参与应诉或提供任何资料。因此,反倾销调查局决定采用结构成本价格来确定中国出口洛伐他汀的正常价值。

4、出口价格

本案中没有中国出口商参与应诉。根据中国出口商提供给印度进口商的报价单,申诉方得到中国洛伐他汀产品的出口价格。由于申诉方提供了许多的报价单,反倾销调查局在这些报价单数据的基础上,得到了洛伐他汀的加权平均出口价格。

5、倾销幅度

在对基于产品结构价格计算出的正常价值与加权平均出口价格进行比较后,初裁和终裁裁定的倾销幅度均为57.48%。

三、损害的确定

1、同类产品

在确定同类产品时,反倾销调查局考虑了进口产品与国内产业生产产品的物理特征(大小、化学成分、原材料)、产品流程及技术、功能与用途、产品特性、价格、营销渠道、海关编码等因素,认为国内产业生产的产品与进口产品可以相互替代使用,因此,国内产业生产的洛伐他汀是涉案进口产品的同类产品。

2、国内产业

申诉方M/s Artemis, Pharmaceuticals Ltd.是印度国内洛伐他汀的唯一生产商,并声称该公司也是世界上洛伐他汀的第三大生产商。因此,申诉方具有代表国内产业提起反倾销调查的资格。

   3、损害分析

在确定中国进口产品是否引起了国内产业的实质损害时,反倾销调查局考虑的因素有:产量、生产能力利用率、销售数量、存货、利润率、净销售实现、倾销的幅度和影响。

1)中国产品的出口价格下降很快

中国生产的洛伐他汀在印度市场上持续降价(3100~4100美元/千克),而同期中国出口到欧洲市场上的洛伐他汀却维持着一定的价格水平(6000美元/千克)。中国出口商提供的报价单上的价格与其生产成本不相关,印度国内市场的价格也随之持续下降。从中国的进口从1995~96年的零增加到1996~19971400千克,再到1997~199847月的525千克。

2)印度国内产业的经济参数

申诉方在19967月开始商业生产,在1996~1997的后9个月里,申诉方生产了122千克洛伐他汀,但是,只能销售掉120千克,导致了2千克的库存。申诉方在1997~1998的头三个月里,生产了47千克洛伐他汀,但是只销售了46.5千克,总共的库存为2.5千克。尽管申诉方保持着较高的生产能力利用率,但其持有的额外设备却无法运转。

申诉方的销售价格从1996~1997年的平均价格***卢比/千克急剧下跌到(1997~1998年度)调查期的***卢比/千克。由于销售价格下跌的程度远高于生产成本降低的程度,因此导致了申诉方在1997~1998年度更高的亏损。

申诉方无法充分利用其生产能力,被迫在低于其成本的价格上销售并导致亏损。因此,由于倾销进口国内产业遭受到实质损害。

   4、因果关系

为确定国内产业的实质损害是否是由倾销进口引起的,反倾销调查局考虑了以下因素:(1)中国产品的出口价格急剧下降,迫使印度国内产业降低价格,导致财政亏损增加;(2)印度国内产业无法充分利用其生产能力。

综合以上,印度商工部肯定了初裁的裁定,认为在从中国的倾销进口和印度国内产业损害之间存在明显的因果联系。

5到岸价格

在中国产品出口价格的基础上,加上目前通行的关税水平、1%的码头费和2%的装卸费后获得了自中国进口洛伐他汀产品的到岸价格。

四、评述

1、申诉方的垄断地位是本案的关键

由于申诉方M/s Artemis, Pharmaceuticals Ltd.是印度国内洛伐他汀的唯一生产商,因此其在印度国内市场处于垄断地位。凭借其垄断地位,该公司可以保持较高的销售价格,牟取高额垄断利润。

因此,在中国产品进口到印度国内市场后,必然打断这种垄断的状况,使涉案产品的价格和利润都逐步回归到一个正常的水平。这对印度广大的消费者是有利的,帮助提高了他们的福利水平。而申诉方19967月才开始生产洛伐他汀,其产量和规模效应都没有达到一定的水平,成本必然高于中国产品。因此,没有理由说中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甚至成本的水平对印度倾销。

进口产品被征收反倾销税的裁决将使印度国内产业继续保持垄断地位。

2、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的裁定应未应诉失去抗辩的机会

我国原料药产量位居世界第二,西药原料又是我国医保类主要出口商品,每年的出口额约为20多亿美元。印度是对我国医药类产品提起反倾销最多的国家。由于涉案金额不大,本案没有一家中国企业参与应诉。

在涉案国没有企业参与应诉的情况下,各国反倾销调查局都将依赖“最佳可获得信息”来确定或计算涉案国产品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而这些资料基本都是由申诉方单方面提供的,必然对涉案国极其不利。而且,在本案中也没有印度进口商参与应诉、提出意见,因此完全在申诉方提供的材料(如报价单)的基础之上,确定了中国产品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得出较高的倾销幅度也就不足为奇了。

3、损害分析的裁定完全可以通过抗辩达到不成立

反倾销调查局在本案的损害分析中,只用到几个衡量指标,如产量、生产能力利用率、库存、销售价格和价格侵蚀,而其他与损害判断相关的重要指标,如市场份额、销售实现、就业、工资、投资收益率、资金运转等都没有涉及。仅仅通过5个指标说明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的不利影响,显然不够全面和具有说服力。而且,分析显示实际上印度产业生产能力利用率是保持在一个高水平上的,库存也仅占其总产量的1%,这些参数都可以反映印度国内产业生产运营十分良好,至于销售价格的下降,这也是印度进口其他国家产品后供给扩大,竞争加剧的正常结果,应该与同期国际通行价格进行比较,不应武断声称进口产品在低价倾销。

此外,中国产品在1996年才开始向印度出口,在第一年产生一定的出口量是再正常不过的,仅用1年的统计数据就说从中国的进口激增似乎有些牵强。

(来源:印度对华反倾销及保障措施案例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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